我县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七月起下调
笔者日前从县物管部门获悉,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县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下调”,开始执行“居民价格”。
此前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价格一直执行“商业价格”。为减轻物业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及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省、市物价部门日前发文,自7月1日抄见表量起,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文件中的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消防、楼道照明、路灯、绿地、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内部监控设施、门卫等涉及到服务全体业主共用的水电气,但不包括经营性场所和经营性车库等。同时还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式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这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扶持,减轻了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负担。
Tags:
作者:游军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 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